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制度

作者:   时间:2020-11-06   来源:粤松院委〔2017〕41号    点击数:

2017427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坚持抓早抓小,防止领导干部身上的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和《关于实施“三书”预警告诫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性质,由学院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对学院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实施“三书”预警告诫,根据需要可同时开展谈心谈话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听取当事人对有关问题的说明,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第二章  提醒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一)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尚未造成影响的;

(二)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核不属实或基本不属实,但存在方式方法问题,对正常履职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精神状态、工作状态不佳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

(五)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较高的;

(六)存在较轻微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问题的;

(七)需要提醒本人注意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提醒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分管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一)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按干部职级安排谈话人,党委组织部派人记录:

1.党委书记负责对中层正职的提醒谈话,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党委副书记、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谈话。

2.对中层副职的提醒谈话,一般由分管组织部的学院副职领导负责,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谈话。

3.对科级干部的提醒谈话,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部长负责,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副部长进行。涉廉政问题,由纪委主谈,党委组织部参与。

(二)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党委组织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通知书》。领导干部在收到《提醒通知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发函的部门。

  

第三章  函询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一)对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或者媒体等渠道举报反映的问题,有必要由本人作出说明的;

(二)在巡视、审计、日常管理监督、干部考察考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由本人作出说明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个人家庭发生变化等情况,组织上需要作进一步了解的;

(四)需要本人作出说明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涉及廉政问题的函询,由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报请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经申请同意,最长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一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  诫勉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不够严格的,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不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工作慵懒散,履行职责不正确、不认真,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

(十四)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研究、党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

第十六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除党委组织部部长全程参与外,应当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主谈话人。

(一)对学院党政正职的诫勉谈话,一般应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或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除上一级党组织安排的谈话外,一般由党委书记作为主谈话人,根据谈话内容,可安排纪委书记参与。

(三)对中层正职进行谈话诫勉,由党委书记作为主谈话人,根据谈话内容,可安排纪委书记参与。

(四)对中层副职进行谈话诫勉,一般由分管组织部的学院副职领导负责,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谈话。

(五)对科级干部进行谈话诫勉,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部长负责。涉廉政问题,由纪委主谈,党委组织部参与。

(六)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根据谈话内容,由党委组织部商纪委办公室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十七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党委组织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诫勉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具体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组织部的名称;

(六)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领导干部在收到《诫勉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发函的部门。

第十九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条 诫勉六个月后,党委组织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通知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纪委及党委组织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纪委商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