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和上级相关精神,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七一前夕进行,也可根据上级要求实际调整。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必要时由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会议要对照党员标准,在集中学习、谈心谈话、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遵循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平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党员评议、党内互评、群众评议和党支部评定的程序,对每名党员在政治、纪律、品德和作用发挥等方面做出客观评价。具体评价体系统一按照党委评星定级制度执行。个人自评要摆出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批评、作出自我评价。评议时要以摆事实、讲表现、提意见、找差距和落实整改措施为主。民主测评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对党员进行投票测评。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民主评议党员,以身作则,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听取党员的意见,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 测评结果是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党支部结合评议情况,综合分析党员日常表现,给每名党员评定等次并向本人反馈。对评为优秀的党员予以表扬,对评为合格的党员提出希望和要求,激励广大党员强化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自觉践行“四个合格”。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指出差距、帮助改进,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立足教育帮助,促进转化提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组织处置。
第六条 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1年5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