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日印发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关于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的要求,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广东省委、省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及《韶关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及下属各单位。
第四条 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先资格或取消已获得的荣誉;
(四)责令辞职;
(五)降、免职务;
(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根据违法违纪的事实、情节以及职责范围,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 责任人参与违法违纪事件,应追究其直接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致使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追究单位一把手的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领导因疏于监督、教育,致使内部机构及人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追究单位分(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还要追究单位一把手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连续两年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处分的,责令单位一把手辞职或对其免职。单位内部机构的领导连续两年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处分的,责令分(主)管领导辞职或免去其职务,同时追究单位一把手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对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事件,严重影响工作、教学、生产以及学院内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子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由于失职,致使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五)在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中和大额度资金的审批使用中,不执行民主集中制,违反决策程序的规定,主观臆断,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直接干预基建项目、大型仪器采购招投标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产被贪污、挪用等,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人用人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行为的人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和各项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私设帐外帐和帐外奖金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工作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九)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况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进行责任追究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
(二)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有对抗、阻挠、干扰、破坏行为的;
(三)对执行追究制度的工作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
(五)其他需要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
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办理。
责任追究的范围一般为直接责任人的单位责任人和单位分(主)管领导;事件造成学院经济损失较大或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可视情节追究单位的主要领导及上级有关领导。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及时载入领导干部的《廉政卷宗》,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责任人被追究纪律处分,如不服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实施细则》(学院党〔200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