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日印发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纪委以及纪委委员的作用,扎实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纪委在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纪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制度。纪委书记对纪委全面工作负总责,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负责纪委日常工作,纪委委员除按规定参加纪委会议、讨论有关重要工作和事项之外,根据分工,参与负责纪委某些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纪委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中央和上级纪委以及学院党委的文件和会议精神,执行学院纪委的决议和决定。
(二)参加纪委会议,研究重要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及规定,对纪委工作计划、总结和其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发挥个人在纪委集体领导中的作用,根据分工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及协助、指导、监督和检查所联系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对纪委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四)了解全院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本人所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的情况,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纪委会或纪委书记汇报。
(五)完成学院纪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纪委委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二)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勤政廉政,要别人不做的自己带头不做,要别人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好;自觉接受监督,虚心听取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求真务实,勤奋工作。
(三)对重大问题的答复和处理,必须经过纪委会集体研究或纪委主要领导的批复,个人不得擅自作主进行答复和处理。
(四)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工作中属于保密的事项和内容。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五)妥善保管案件线索、调查和处理相关资料,不与无关人员谈及和泄露案件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