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党纪、政纪,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委《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信访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
(一)以党章党规、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以事实为依据,按政策和学院制度处理问题。
(三)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领导负责制。
(四)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五)维护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六)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七)坚持预防与查处并重。
(八)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一)纪检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对学院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党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学院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二)行政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对学院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以及徇私舞弊等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
(三)在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批评、建议或反映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 信访工作的职责:
1.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群众举报电话;受理涉及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2.受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学院党政领导交办的反映有关问题的信访件;其他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件。
3.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反馈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的重要情况、案件线索和工作建议、批评等。
4.定期分析信访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第二章 信访工作的一般程序
第五条 办理来信(含网上信访件)、接待来访和接听电话
(一)来信。接到来信(含网上信访件)后,应及时拆封(下载)阅读,拆开时注意保持完整性和整洁,并将信件进行登记和物品清点,填写《信访呈阅单》(附件1),根据来信内容进行分类处理。
(二)来访。耐心文明接待来访人员,详细了解并记录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填写《来访登记表》(附件2),根据来访内容进行分类处理。接待来访一般应二人以上,一人主谈,一人做好来访记录。来访记录须经来访者签名确认。
(三)来电。认真接听举报电话,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记录,必要时可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填写《举报电话记录表》(附件3),根据来电内容进行分类处理。反映重要问题的,应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
以上来信、来访、来电中,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填报《信访转办表》(附件4)转由学院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第六条 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学院党政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访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对学院纪检监察和其他方面工作提出批评及建议类的信件,应呈送主管院领导阅示。
第七条 回复。来信来访来电处理完毕后,填写《信访结案报告表》(附件5)。凡是实名举报的都应及时进行回复,通报处理情况,并听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对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三章 处理信访的基本方法
第八条 直接查办。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线索清楚,或时间紧迫、影响较大的信访件成立专项办案小组,调查核实、直接查办。
(一)承办人与信访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二)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
(三)党员、群众对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
(四)相关部门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并在期限内按规定处理完成,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办,或为有关人员开脱、说情,更不能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上述问题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转办。涉及干部选拔、职称评审、人事招聘、财务管理、物资(含服务)采购、基建工程、招生管理、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等属于部门职能职责和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信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由学院纪委办进行登记,并经纪委书记批示后,填发《信访转办表》(附件4),原则上转由相关部门协助调查。调查结果书面反馈学院纪委办,由学院纪委办回复信访人。有关部门可直接办结的一般信访件,须将办结结果报学院纪委办备案。
第十条 重要信访件,应先向学院主要党政领导汇报后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对经初步核查,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纪委应在报告党委的同时报告上级纪委。
第十二条 来信内容对学院工作无参考价值,也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或无法查询转办的,予以暂存待查。
第十三条 对事实、线索不清的,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更具体的事实线索;对反映问题学院无权限予以解决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向上级有关单位反映;对无新增事实依据的重复信访,且坚持无理要求的,明确告之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监督制约
第十五条 信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违反党章、党纪、政纪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三)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对真实性负责。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造假行为,须承担法律、纪律责任。
(四)遵守检举、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和回避要求。
(一)对信访举报人及信访举报内容,应当保密。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留、销毁,确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学院纪委办主任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信访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指导和利益关系者应主动提出回避;与检举的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应予回避。
第十七条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与责任落实。规范工作程序,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要集体研究并经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核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办理,内部要合理分工,形成受理、办理、督办、审核、结案、归档等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在信访处理中,对“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经纪委多次督办仍无效者,将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纪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访呈阅单
2.来访登记表
3.举报电话记录表
4.信访转办表
5.信访结案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