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党组织,各单位: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委会议制度》业经2020年11月9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1月11日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委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学校纪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纪委会是学校纪委的最高决策形式,参加人员为纪委全体委员。
第三条 纪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纪委会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纪委和学校党委有关会议与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办法。
(二)分析研判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研究提出向学校党委建议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拟提交学校党委审定的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专项工作部署。研究决定纪委工作总结及重要工作部署。
(四)通报纪检工作的重大事项,听取纪委委员对学校纪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向党员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向学校党委及上级纪委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相关重要任务的思路举措。
(六)研究决定信访举报及有关案件方面重要或复杂的事项。审议审理报告,按规定权限研究决定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的处理、处分的意见和建议。
(七)研究决定(或提出)党员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
(八)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批准。
(九)讨论处理各基层党组织关于纪律检查工作重要事项的报告和请示。
(十)讨论评议学校二级单位(部门)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述责述廉报告。
(十一)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五条 纪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不少于两次,根据工作需要,纪委书记可随时决定召开纪委会。
第六条 纪委会由纪委书记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主持。
第七条 纪委会参会人员为学校纪委委员,纪委会根据议题需要,可吸收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纪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不具备表决权。
第八条 纪委会必须有超过委员人数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违纪案件立案、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重大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
如遇特殊突发情况,需要纪委会尽快作出决定的,但参会人数未达到召开纪委会的规定人数时,由纪委书记召集能够参会的纪委委员研究决定。会后,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应及时将会议结果向未参会的纪委委员通报。
第九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纪委书记请假。会议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处理其他临时公务,不得早退。
第十条 纪委会议题提出须遵循“重要、必要、成熟”的原则。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也可由纪委委员提出,经纪委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纪委书记审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研究。委员职权范围内决定或协调解决的事项,能通过正常行文或经负责同志会签决定的问题,一般不提交纪委会议研究讨论。委员和相关单位应当针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确保议题成熟。
第十一条 纪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审批表、汇报材料应按要求于会前至少3个工作日送交纪委办,由纪委办将汇报材料于会前2个工作日分呈纪委委员,并通过OA分送其他有关参会人员(开会时不再发放纸质材料),以便做好议事准备。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为提高会议效率,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各位委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和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纪委会的组织工作:
(一)确定会议地点。
(二)在会前发出会议通知。
(三)根据议题需要,印制、分发有关会议材料。
(四)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按机要件保管,查询会议记录需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签发。
(五)负责会议所需的其它组织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有议有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由提起人首先汇报相关情况。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意见形式表达。纪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纪委书记或主持人归纳总结,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纪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纪委书记有权作最后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工作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对纪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需复议的,必须有一名以上委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纪委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六条 纪委会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决议,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或口头通知、传达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有关材料,会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回。对违反本条规定者,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纪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的,以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的批复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纪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纪委会纪要由纪委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编写,由纪委书记审定签发。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纪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反映,但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集体决定。
第二十二条 纪委书记负责督促检查纪委会决定或决议的落实。纪委办公室负责纪委会决定或决议的具体落实或组织落实,除另有时间要求外,一般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向纪委书记报告,并根据职责权限对学校相关单位(部门)执行纪委会决定或决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纪委会决定或决议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纪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