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党组织,各单位: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特约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2020年10月27日审议、2020年11月11日学校党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特约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纪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督促“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并充分激发教职工服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大局中的主人翁意识,推动学校纪检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约监察员”是指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从教职工中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发挥监督、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的公信人士。
第三条 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学校教职工中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聘请遵循组织推荐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现任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不担任特约监察员。
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规章,思想政治素质过硬;
(二)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在所在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了解纪检监察工作有关政策法规;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善于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
第五条 特约监察员的职责:
(一)对纪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对纪检机构起草的相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纪检机构组织的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
(四)了解、反映有关单位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反映、转达师生员工对监督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参与宣传纪检工作的方针、政策;
(六)办理纪检机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特约监察员的权利:
(一)了解纪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遵守法纪规章表率作用发挥情况,对纪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列席纪检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纪检工作业务培训;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达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按规定保密的事项除外);
(六)受纪检机构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应的权限。
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参加纪检机构组织的活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学校纪委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八条 特约监察员的聘任:
(一)纪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纪检部门对被推荐人进行考察;
(三)学校纪委对特约监察员人选及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
(四)发文聘任特约监察员,向全校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
第九条特约监察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三年,聘用期满自然解聘,最多连续聘任三届。
第十条 特约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二)品行不端,利用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私利、背离客观公正原则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四)因退休、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再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五)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察员的;
(六)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解聘特约监察员由纪检部门提出解聘意见,报学校纪委决定。
解聘决定作出后,纪检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约监察员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党派、团体。
第十二条特约监察员日常联系工作由纪检部门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统筹特约监察员工作,安排特约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二)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向特约监察员提供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三)通过与特约监察员座谈交流等形式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四)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五)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六)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机构及工作人员、各单位和教职工要自觉接受特约监察员的监督,支持他们的工作;学校应为特约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特约监察员履职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在学校纪检业务费中核支。
第十四条 侵犯特约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约监察员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特约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