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党组织,各单位: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业经2021年3月2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2021年3月2日学校党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1年3月29日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断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扎实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广东省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粤教工委办〔2015〕4号)以及《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以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发生的风险,为积极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廉政保障。
第三条 坚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与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学校改革发展结合起来,融入业务工作和管理流程,实现廉政风险防控与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系统原则。针对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外部环境、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条件和因素,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按照前期排查、中期预防、上下联动,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整体覆盖。
(二)防控原则。坚持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腐败易发多发领域为防控重点,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步骤, 采取有针对性、差异性、可操作性的防控措施,实现对廉政风险的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
(三)有限原则。在学校中任何一个管理层的管理权限都是有限的,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限定范围,不能逾越上位法。
(四)民主原则。重大决策和制度的出台必须听取广大教职员工意见,防止出现决策失误和制度的不可行。
(五)法治原则。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防止各种管理权的滥用。
(六)程序原则。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中的规范程序,保证程序制度的有效执行。
(七)公开原则。推进党务、校务、财务等公开,增大管理权行使的透明度,让权力运行受到监督,避免“权力寻租”现象发生。
(八)责任原则。权力与责任相结合,建立健全各项事务的责任制,明确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以及问责追责规定,抓好责任制的落实。
(九)创新原则。大胆探索,深化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重视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积极借鉴国内外和兄弟单位的有益经验,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探索廉政风险防控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范围为学校和各二级机构(含党政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和群团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学校党政负责人
常务副组长:纪委书记
副组长:学校党政班子成员
各二级机构党政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亦为本机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负责人。
第三章 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
第六条 责任主体。廉政风险防控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党委对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总责;学校纪委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二级机构党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第七条 责任内容。围绕制约、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行,紧密结合本机构的业务工作,突出重点岗位,针对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廉洁问题,分别认真查找本机构在机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和个人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并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示警、后期处置等措施,对廉政风险防控的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系统管理。
第四章 廉政风险排查
第八条 明确风险岗位。各二级机构围绕管人、管事、管财、管物等权力运行过程,根据学校发展,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需负责”的原则,对本机构岗位职权、重要工作事项进行分项梳理,明确风险岗位,重点把握住涉及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学校计划、行使监督权利等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九条 排查廉政风险点。一是查找个人岗位风险。各机构组织本机构人员结合岗位职责,通过自查自找、机构评议和组织审核等形式,认真分析并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外部环境、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条件和因素,找准廉政风险点。二是查找机构风险。查找本机构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特别是在人、财、物管理工作中,行使自由裁量权、事物管理权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三是查找学校风险。重点查找学校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点,由学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第十条 评定廉政风险等级。学校和各二级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根据可能发生风险的机率和危害程度,通过集体审定,客观进行等级评定。廉政风险等级按风险发生机率或危害损失程度分为“高、中、低” 三个等级。
高级风险是指可能出现和滋生严重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点。
中级风险是指容易出现和滋生违规违纪行为,可能受到责任追究及党纪政纪处分的风险点。
低级风险是指容易出现一般违规违纪行为,可能受到内部责任追究或被通报批评、诫勉、提醒谈话的风险点。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
第十一条 分级管理。学校对不同等级的廉政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对高风险的岗位和职权,要严格纳入学校监察范围,实行动态监控。
对中风险的岗位和职权,要由学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对低风险的岗位和职权,由各二级机构党政负责人直接管理和负责。
第十二条 监控措施。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示警、后期处置等监控措施。
前期预防措施。开展廉政风险预警教育,强化学校党员领导干部风险意识及教职员工监督意识,针对廉政风险点,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工作细则,达到科学配置权力,强化流程管理,实现全程监控。
中期示警措施。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廉政风险点要动态调整,对某种廉政风险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整改、下达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进行示警处理,防止廉政风险的发生。
后期处置措施。对已经导致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的,按照国家法规或党纪党规进行处理。建立廉政风险事后分析制度,堵塞漏洞,开展警示教育,发挥廉政风险案例的警示综合效应。
各二级机构要加强管理和监控,广泛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和评估,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谈话提醒等处置措施,及时化解廉政风险,并及时上报学校纪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建立整改报告制度。受到惩诫的二级机构、责任人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预警处置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纪委办公室。
第六章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标准。满足以下条件者视为考核合格,否则视为考核不合格。
1.各二级机构党政领导班子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高度重视,排查、界定风险点准确,防控措施切实可行,无风险产生。
2.各二级机构廉政风险的排查预防、监控预警、后期处置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没有经查实的群众举报。
3.注意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断修正廉政风险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方法。考核采取学校二级机构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校二级机构每年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本机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三是风险化解处置情况;四是本机构领导干部履行风险监控预警职责情况;五是机构其他教职员工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自查报告要求客观真实,找准薄弱环节。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针对风险内容及岗位实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抽查二级机构。
第十七条 廉政风险修正。学校各二级机构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经验,查找问题,不断修正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已界定的风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的风险和多次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防控措施,不断加大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力度。
第十八条 加大考评问责。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廉政风险防控纳入学校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述职评议和重点岗位人员聘任考核之中。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和任免、岗位评聘、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已明确的重点领域的关键岗位,在健全岗位设置、规范岗位管理、加强岗位胜任能力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明确轮岗范围、轮岗条件、轮岗周期、交接流程、责任追溯等要求,建立干部交流和定期轮岗制度。
第二十条 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措施不力、管理不善,致使部门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轮岗后发现原工作岗位存在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