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日印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省属高校干部约谈工作制度》(粤教工委办〔2016〕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约谈,是学院了解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推动专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等情况,处理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抓早抓小,以谈话方式向有关干部了解情况、提醒问题、告诫警示,督促落实工作、整改问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约谈对象为学院各级干部,重点是科级以上干部。约谈人根据约谈对象的职级和岗位确定。
(一)约谈对象为部门正职的,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约谈;
(二)约谈对象为部门副职的,由纪委书记或副院长约谈,必要时党委书记参加;
(三)约谈对象为学院其他干部的,由学院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约谈人。
第四条 约谈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工作约谈、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
(一)工作约谈。即通过谈话方式,了解约谈对象个人履行职责、思想认识、廉洁自律或所在部门贯彻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听取约谈对象意见建议,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督促重点工作的落实。
(二)警示约谈。即针对约谈对象的纪律、作风、廉洁自律或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约谈人对约谈对象进行警示谈话,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轻微违纪问题或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约谈人对约谈对象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和督促其分析原因、提高认识、认真反省整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干部进行工作约谈:
(一)上级要求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二)重点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提前督促指导的;
(三)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四)重点对象、重点要求需要教育提醒的;
(五)其它需要工作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干部进行警示约谈:
(一)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够到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问题较多或未能及时解决的;
(三)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日常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纪律审查等工作中发现有需要整改或带有普遍性问题的,以及不重视问题整改的;
(五)其它需要警示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干部进行诫勉约谈:
(一)警示约谈后,有关问题依然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二)出现《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及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举问题之一的;
(三)其它需要诫勉约谈的情形。
第九条 学院党委办、纪委办等相关部门作为启动约谈部门,可按照以下程序启动、实施约谈:
(一)提出启动约谈建议,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后通知约谈对象;
(二)约谈前,启动约谈部门应当收集、整理约谈对象及其所在部门相关情况资料,做好约谈准备;
(三)约谈时,启动约谈部门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记录。约谈视情况可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四)约谈结束后,对需要整改的问题,由启动约谈部门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当按要求做好整改,在2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并就约谈情况在本部门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启动约谈部门可采取效能监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约谈对象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约谈工作结束后,启动约谈部门负责将相关资料存档保管,并将约谈情况按照《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粤党廉发﹝2015﹞3号)要求,报学院纪委备案。
第十条 约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原因,提出需要了解的情况或指出存在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或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三)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一条 约谈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及职务等;
(二)约谈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约谈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约谈的事由;
(五)约谈具体内容;
(六)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
诫勉约谈记录应当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启动约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问题性质及干部管理权限将约谈情况抄送学院党委,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用好约谈结果。
第十三条 约谈不能代替对约谈对象所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党纪政纪和司法等方面的处理。
第十四条 约谈对象、约谈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对违反约谈纪律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一)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提前书面请假说明,并进行补谈。如实陈述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约谈人、信访人、举报人等。
(二)约谈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包庇、袒护或趁机打击、报复约谈对象。注意谈话方式方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尊重约谈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损害约谈对象合法权益。廉洁自律,不得利用约谈工作谋取个人利益。
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约谈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约谈工作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不得泄露约谈人、约谈对象及约谈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纪委商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