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党组织,各单位: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区建设廉政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21年3月16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2021年3月17日学校党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1年3月29日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区建设
廉政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校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管,保证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促进廉洁,达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廉政监督管理适用范围为学校所有校区全部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通信及网络等工程,以及办公和教学生活设施及其他服务项目采购等,以10万元以上项目为重点监督对象。
第三条 项目廉政监督工作实行专职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以政策、法令、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确保工程质量为目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廉政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保证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以及地方和学校关于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定,维护和规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建设秩序,保障采购工作和基建(修缮)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是学校行使纪律检查和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基建(修缮)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学校项目建设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协助做好监督工作。
第二章 廉政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廉政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工程立项、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工程项目变更、竣工验收、资金管理及合同管理等七个环节。
(一)工程立项
1.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否依照学校基建(修缮)总体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相关项目建设计划。
2.是否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和用户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建设用户需求书》。
3.是否按照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程序办理了各种审批手续。
(二)工程招标投标
1.招标准备、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和后续工作是否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
2.按文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标,有无将应当招标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等问题,有无违反规定打包招标的问题。
3.按照规定必须采用政府或委托招标方式的,是否报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4.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发布招标文件。
(三)施工管理
1.学校的工程监管人员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和合同条款内容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并提出质量要求。
2.为了便于群众监督,是否在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是否公布项目主管部门质量举报电话。
(四)工程项目的变更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时,相关变更签证的手续是否齐备;对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造价中标价在10%以内的变更,是否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1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党委会议研究审批。
(五)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否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现行技术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有关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依据进行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否办理移交和交付使用的手续。
3.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档案。
(六)工程资金管理
1.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2.资金支付是否严格坚持按照年度计划、建设程序、合同预算、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变更项目的资金发生额是否按程序逐级审批。
3.工程项目付款是否按程序经学校、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七)工程合同管理
1.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否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部门依法订立合同。所签订的各类合同是否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违约处罚条款,及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2.合同签订后,严禁中标单位进行转包。
3.合同一旦正式签订,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实际情况确需要变更时,是否按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将正式合同文本分送主管校领导和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备案。
4.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承诺制度。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的同时,是否签订廉政承诺书,承诺在项目建设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规定。
第七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廉政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采购预算与计划的编制、申报、审批,采购方案的制定与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物资质量检验与数量验收,货款结算与采购资金支付等过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等文件精神,认真检查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价格、采购程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情况。包括手续是否完善; 是否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对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是否存在干部职工利用职权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影响采购、强行推销的现象;采购决策人、经办人、采购货物验收人、监督人员的职责是否明确并实行权力分离;是否存在采购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监督人员与采购小组成员必须回避的现象;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的现象;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存在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现象; 采购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数量和技术要求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有无降低标准、更改条款等; 有无订立背离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结果与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方案及承诺等内容是否一致;验收报告、货物发票与投标文件、采购合同金额等手续是否齐全、真实、相符等。
(三)货物和服务采购信息、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运行、资金使用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公开,资金有无浪费、挤占、挪用等现象。
(四)货物和服务采购过程中是否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情况。
(五)货物和服务采购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第三章 实施廉政监督的形式和人员
第八条 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形式: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出席或安排工作人员参加学校召开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工作有关会议,对重大货物和服务采购论证、评标等进行嵌入式监督,根据情况提出防止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的意见。
(二)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监察人员可以视情况采取现场监督、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询资料与备案、提出监察建议等方式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发现违纪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三)在校内建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0751-6501708),随时接受和了解广大教职工对项目建设工作的反映。重要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汇报。
(四)受理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中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五)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纪委汇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成立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组,由纪委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在各职能部门职能监督的基础上,履行项目廉政再监督工作职责。
第十条 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在全员监督基础上,由学校纪委依据《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特约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从学校教职工中聘请懂工程建设、资产管理、招投标工作、宣传舆论等工作,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原则性强、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同志作为特约监察员,协助专责机关做好廉政监督工作。
(一)校区建设廉政监督主要内容
1.在了解与工程、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对项目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程序情况、对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进行监督。
2.对项目的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参建人员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3.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意见。
4.提出对项目加强廉政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的建议。
5.对纪检监察审计组履行监督职责进行监督。
(二)特约监察员的权力
1.质询权。特约监察员有权了解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建设,手续是否完备。对任何有疑问的地方,特约监察员都有权询问纪检监察审计组或参建单位,总务部、实训中心、相关单位应全力配合。
2.查阅权。在履行监督员职责时,特约监察员可以随时查阅和了解项目相关资料。
3.综合收集权。特约监察员有权随时了解项目情况,在监督过程中,有权综合收集与发现的问题或有疑问的地方相关的资料。
4.示警权。在监督工作中,发现项目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和不廉洁的行为,可以直接警示相关人员或单位,也可以及时向纪检监察审计组反映。对纪检监察审计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知情不报、瞒案不办、故意纵容、包庇违纪违规行为,或自身不廉洁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向学校纪委、党委反映。
(四)特约监察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货物和服务采购、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2.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将履职过程中获悉的秘密和内部资料发给无关人员、上网等。
3.自觉执行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
4.发现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审计组反映。
5.积极参加特约监察员的各项活动。
(五)其他教职工的监督建议权
学校教职工经项目分管领导批准,可对相关项目建设保密事项外的事宜申请了解,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审计组反映;对获悉的校区建设秘密和内部资料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发给无关人员、上网等。
第四章 相关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相关工作人员要增强法纪观念,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基建(修缮)、物资和货物采购、资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和规定。各级领导干部、项目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项目建设相关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章制度,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牵头部门在实施相关工作之前,属于本办法监督范围的,应通知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员参加。对规避监督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发现违纪问题的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讨论研究的过程性材料和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需送一份到监察审计室(纪委办公室)备份待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承担项目建设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参与项目建设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管理人员因不履行监管职责,给单位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二)以打招呼、批条子等非组织形式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三)以权力干预建设工程项目正常施工,导致延误工程进度,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规避招投标或在采购过程中向对方透露标底的;
(五)私自更改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渠道、品种、数量和计划的;
(六)不经规范程序征得审批单位同意,私自同意施工方变更工程设计或增加造价的;
(七)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同意付款的;
(八)隐瞒、扣留和非法处理项目建设所涉工程、货物和服务中各种折扣和让利的;
(九)接受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馈赠的;向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企业)、中介机构及个人索要、收受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红包礼金(含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送的礼金、消费卡、电子红包和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金融产品、贵重物品等财物)或违规接受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或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和特殊照顾(含接受打招呼),或者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红包礼金。
(十)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一)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